Web3技术与法律碰撞 技术中立原则的演变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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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立原则在法律领域的演变与应用

近年来,律师界代理了多起涉及技术服务提供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某科技公司法人因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被指控帮信罪、某NFT平台被控诈骗罪、某Web3资讯平台因合规问题被执法等。这些案件的共性是,辩护律师常常试图以"技术中立"为由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甚至无罪。

"技术中立"原则的辩护效力如何,需要从其历史沿革和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只有站在宏观制度演化的视角,理解这一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司法定位,才能在争议性强的案件中为裁判者提供有说服力的论证路径。

邵诗巍律师 | 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能否作为有效抗辩理由?(一)技术中立的司法演进及法律适用脉络

技术中立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技术中立原则最早源于美国专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则"。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将其引入版权领域,确立了"索尼规则":只要技术存在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开发者即可免责。

2005年的Grokster案则确立了"积极诱导规则",突破了索尼规则的机械适用,将行为人的"意图"纳入考量。这为后续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提供了更精细的判断框架。

90年代末,美国DMCA法案提出"避风港原则",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立版权侵权责任的豁免机制,以平衡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

邵诗巍律师 | 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能否作为有效抗辩理由?(一)技术中立的司法演进及法律适用脉络

技术中立原则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法律体系中,技术中立原则贯穿于互联网监管、知识产权及电子证据等多个领域。

在知识产权领域,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吸收了美国DMCA的"避风港原则",规定了"通知+删除"机制。同时引入"红旗原则"作为例外,即ISP明知侵权内容或通过算法诱导传播时,技术中立抗辩无效。

典型案例

在"爱奇艺诉大摩网络广告屏蔽"案中,法院认定大摩公司开发的广告屏蔽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否定了其技术中立的抗辩。

"泛亚公司诉百度音乐盒"案中,法院对百度不同服务做出区分判断:搜索引擎和音乐盒服务不构成侵权,而歌词"快照"和"缓存"服务则构成侵权。

技术中立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有广泛适用,但在刑事司法领域是否适用,仍有待进一步探讨。围绕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将在下篇文章中展开。

邵诗巍律师 | 刑事案件中,技术中立能否作为有效抗辩理由?(一)技术中立的司法演进及法律适用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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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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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OnMainnetvip
· 08-13 18:24
Web3合规在搞笑?还不是看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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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哈爸爸vip
· 08-13 11:25
几把法律 又要薅Web3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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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eUser-26d7f434vip
· 08-10 19:29
除恶务尽 不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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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黑洞钱包vip
· 08-10 19:28
咋又有平台被执法 慌得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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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MadeRuggeevip
· 08-10 19:17
这帮狗律师搁着甩锅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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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线梦想家vip
· 08-10 19:10
见一个判三年,历史总是惊人相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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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菊独角兽vip
· 08-10 19:05
唉 听起来就像给花朵判刑吧 技术也需要长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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