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中立原則的演變:從美國專利法到中國互聯網監管實踐

技術中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及在我國的應用

技術中立原則最早源於美國專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則"。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首次將其應用於版權領域,確立了只要技術存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開發者就可免責的規則。這一規則被稱爲"索尼規則"或"技術中立原則"。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2005年的Grokster案對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邊界進行了重塑,確立了"積極誘導規則"。該案突破了索尼規則的機械適用,將"意圖標準"引入技術中立抗辯中,爲後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認定提供了更精細的判斷框架。

20世紀90年代,隨着P2P文件共享、UGC平台等技術發展,美國頒布《數字千年版權法案》,提出"避風港原則",爲網路服務提供商提供版權侵權責任豁免機制,以平衡技術創新與版權保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技術中立原則貫穿於互聯網監管、知識產權及電子證據規則等多個領域。2006年制定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吸收了美國"避風港原則",規定了"通知+刪除"原則。同時對"避風港原則"進行了補充,提出"紅旗原則"。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態度日趨謹慎。例如在"愛奇藝訴大摩網路廣告屏蔽不正當競爭案"中,法院認定廣告屏蔽軟件不構成技術中立,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在"泛亞公司訴百度音樂盒侵權案"中,法院對百度不同服務的技術中立性進行了區分判斷。

技術中立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有廣泛適用,但在刑事司法領域是否適用,仍有待進一步探討。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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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上侦探小饼vip
· 16小時前
又水了个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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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定谔的gasvip
· 16小時前
典型的博弈论陷阱,合规还得靠v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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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MathMagicvip
· 16小時前
真就业界的规则制定都得等米国佬的判例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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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genwhisperervip
· 16小時前
索尼这么早就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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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Jumpervip
· 16小時前
啊这个老美的法律玩起来就是花里胡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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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gmiWarriorvip
· 16小時前
监管是形式 创新是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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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醒的梦游者vip
· 16小時前
确立界限 才真正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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