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T21法案解讀:數字資產監管新框架FIT21法案近期在美國衆議院以279票對136票獲得通過。這項法案爲數字資產建立了新的監管框架,可能對加密貨幣行業產生深遠影響,標志着加密貨幣進入規範化的新階段。## 監管責任劃分FIT21法案將數字資產分爲兩類:數字商品和證券。根據這一分類,監管責任由兩個機構承擔:-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負責監管數字商品交易及相關市場參與者-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被視爲證券的數字資產及其交易平台## 數字資產定義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爲一種可交換的數字表徵形式,具有以下特徵:- 可在無中介的情況下實現個人間直接轉移 - 交易記錄保存在加密保護的公共分布式帳本上這一定義涵蓋了從加密貨幣到代幣化實體資產等多種數字形態。## 數字資產分類標準法案提出了幾個關鍵要素來區分數字資產是證券還是商品:1. 投資合同(Howey測試):如果購買數字資產被視爲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第三方努力獲利,該資產通常被視爲證券。2. 使用與消費:如果數字資產主要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交換媒介,可能被歸類爲商品或非證券資產。3. 去中心化程度:高度去中心化的網路背景下的數字資產更可能被視爲商品。4. 功能與技術特性:資產的技術構建和功能實現方式也是分類依據。5. 市場活動:如果資產主要以預期投資回報進行營銷,可能被視爲證券。## 去中心化程度界定法案對去中心化程度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控制權:過去12個月內,無單一實體能單方面控制或實質改變系統功能。- 所有權分布:過去12個月內,與發行者相關的個人或實體合計持有量不超過20%。- 投票權:過去12個月內,無相關個人或實體能單方面影響超過20%的投票權。- 代碼修改: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對系統原始碼進行實質性單方面修改(除安全維護等)。- 市場推廣: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將資產作爲投資向公衆推廣。## 功能與技術特性數字資產與底層區塊鏈技術的聯繫決定了監管方向,主要包括:- 資產發行:通過區塊鏈的程序化機制發行- 交易驗證:通過共識機制驗證和記錄交易 - 去中心化治理:代幣持有者參與決策這些特徵直接影響資產的監管分類。如果資產主要用於交換或獲取商品服務,傾向於被分類爲商品;如果提供經濟回報或治理權,可能被視爲證券。## 程序化發行特性法案指出,即使數字資產按照投資合同條款出售,如果是通過程序化區塊鏈系統自動發行,也不會自動成爲證券。這是因爲:- 程序化操作降低了對資產運作的直接控制- 去中心化特性確保資產遵循預設規則運作- 智能合約等使規則透明,投資者可直接了解## 治理與投票功能資產處理對於具有投票權的數字資產,其分類需要權衡去中心化程度和投資者的控制或經濟利益預期:- 高度去中心化(無人控制超20%投票權)傾向於被視爲商品- 但如果投票權對資產價值和運作有實質影響,又可能被視爲證券關鍵在於評估:- 投票對資產價值和運作的實質影響程度- 持有者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經濟回報還是使用資產進行交易等活動## 技術和創新支持法案還提出了以下措施:- 擴展SEC的FinHub和CFTC的LabCFTC,以促進金融科技政策制定- 建立SEC與CFTC聯合諮詢委員會,專注數字資產問題- 研究去中心化金融(DeFi)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影響- 探索非同質化代幣(NFTs)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和監管需求這表明監管機構正在爲數字資產、DeFi和NFTs等新興領域制定更明確的監管策略。
FIT21法案獲通過 數字資產監管框架明確
FIT21法案解讀:數字資產監管新框架
FIT21法案近期在美國衆議院以279票對136票獲得通過。這項法案爲數字資產建立了新的監管框架,可能對加密貨幣行業產生深遠影響,標志着加密貨幣進入規範化的新階段。
監管責任劃分
FIT21法案將數字資產分爲兩類:數字商品和證券。根據這一分類,監管責任由兩個機構承擔:
數字資產定義
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爲一種可交換的數字表徵形式,具有以下特徵:
這一定義涵蓋了從加密貨幣到代幣化實體資產等多種數字形態。
數字資產分類標準
法案提出了幾個關鍵要素來區分數字資產是證券還是商品:
投資合同(Howey測試):如果購買數字資產被視爲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第三方努力獲利,該資產通常被視爲證券。
使用與消費:如果數字資產主要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交換媒介,可能被歸類爲商品或非證券資產。
去中心化程度:高度去中心化的網路背景下的數字資產更可能被視爲商品。
功能與技術特性:資產的技術構建和功能實現方式也是分類依據。
市場活動:如果資產主要以預期投資回報進行營銷,可能被視爲證券。
去中心化程度界定
法案對去中心化程度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控制權:過去12個月內,無單一實體能單方面控制或實質改變系統功能。
所有權分布:過去12個月內,與發行者相關的個人或實體合計持有量不超過20%。
投票權:過去12個月內,無相關個人或實體能單方面影響超過20%的投票權。
代碼修改: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對系統原始碼進行實質性單方面修改(除安全維護等)。
市場推廣:過去3個月內,發行者未將資產作爲投資向公衆推廣。
功能與技術特性
數字資產與底層區塊鏈技術的聯繫決定了監管方向,主要包括:
這些特徵直接影響資產的監管分類。如果資產主要用於交換或獲取商品服務,傾向於被分類爲商品;如果提供經濟回報或治理權,可能被視爲證券。
程序化發行特性
法案指出,即使數字資產按照投資合同條款出售,如果是通過程序化區塊鏈系統自動發行,也不會自動成爲證券。這是因爲:
治理與投票功能資產處理
對於具有投票權的數字資產,其分類需要權衡去中心化程度和投資者的控制或經濟利益預期:
關鍵在於評估:
技術和創新支持
法案還提出了以下措施:
這表明監管機構正在爲數字資產、DeFi和NFTs等新興領域制定更明確的監管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