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技術與法律碰撞 技術中立原則的演變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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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中立原則在法律領域的演變與應用

近年來,律師界代理了多起涉及技術服務提供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如某科技公司法人因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被指控幫信罪、某NFT平台被控詐騙罪、某Web3資訊平台因合規問題被執法等。這些案件的共性是,辯護律師常常試圖以"技術中立"爲由爲當事人爭取從輕處罰甚至無罪。

"技術中立"原則的辯護效力如何,需要從其歷史沿革和司法實踐中尋找答案。只有站在宏觀制度演化的視角,理解這一原則在不同時期的司法定位,才能在爭議性強的案件中爲裁判者提供有說服力的論證路徑。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技術中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

技術中立原則最早源於美國專利法中的"普通商品原則"。1984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將其引入版權領域,確立了"索尼規則":只要技術存在實質性非侵權用途,開發者即可免責。

2005年的Grokster案則確立了"積極誘導規則",突破了索尼規則的機械適用,將行爲人的"意圖"納入考量。這爲後續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認定提供了更精細的判斷框架。

90年代末,美國DMCA法案提出"避風港原則",爲網路服務提供商設立版權侵權責任的豁免機制,以平衡技術創新與版權保護。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技術中立原則在中國的發展

我國法律體系中,技術中立原則貫穿於互聯網監管、知識產權及電子證據等多個領域。

在知識產權領域,2006年《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吸收了美國DMCA的"避風港原則",規定了"通知+刪除"機制。同時引入"紅旗原則"作爲例外,即ISP明知侵權內容或通過算法誘導傳播時,技術中立抗辯無效。

典型案例

在"愛奇藝訴大摩網路廣告屏蔽"案中,法院認定大摩公司開發的廣告屏蔽軟件構成不正當競爭,否定了其技術中立的抗辯。

"泛亞公司訴百度音樂盒"案中,法院對百度不同服務做出區分判斷:搜索引擎和音樂盒服務不構成侵權,而歌詞"快照"和"緩存"服務則構成侵權。

技術中立原則在知識產權領域有廣泛適用,但在刑事司法領域是否適用,仍有待進一步探討。圍繞這一問題的深入分析將在下篇文章中展開。

邵詩巍律師 | 刑事案件中,技術中立能否作爲有效抗辯理由?(一)技術中立的司法演進及法律適用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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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lyOnMainnetvip
· 08-13 18:24
Web3合规在搞笑?还不是看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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梭哈爸爸vip
· 08-13 11:25
几把法律 又要薅Web3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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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eUser-26d7f434vip
· 08-10 19:29
除恶务尽 不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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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黑洞钱包vip
· 08-10 19:28
咋又有平台被执法 慌得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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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fMadeRuggeevip
· 08-10 19:17
这帮狗律师搁着甩锅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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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线梦想家vip
· 08-10 19:10
见一个判三年,历史总是惊人相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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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菊独角兽vip
· 08-10 19:05
唉 听起来就像给花朵判刑吧 技术也需要长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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